如果申请人希望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国短期工作,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应根据工作类型申请相应签证。大部分短期工作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代理公司提交申请批件(petition),并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USCIS)批准,然后才能申请工作签证。
2015年,有超过220万商务/旅行签证签发给中国人,与2014年相比,增长超过10%。作为一块产生17.94万亿美元GDP的大蛋糕,每年赴美的中国人中有多达三成带有经商目的。而美国经济连续多年的稳定增长,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申请商务签证。但由于商业一词本身拥有的广泛含义,B-1商务签证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享有哪些利益,界线又在哪里,请由本文为您一一道来。
美国签证种类繁多,每一种都有清晰的界定,不可逾越。常见的F-1学生签证,或B-2旅游签证,只要资料齐全,获取相对容易,但赴美后对从事雇佣劳动要求十分严格。比如B-2旅行签证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工作,即便仅以提供食宿作报酬,也视为非法工作;而F-1学生签证,在校打工每周不超过20小时,离校打工需额外工作许可,毕业实习也必须专业对口。这些都限定了签证持有者赴美的目的是单一地求学,或旅游。通常说的非移民工作签证,则对雇主、工作性质与时间有明确要求,更需经历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抽签步骤;而移民类工作签证更须证明不影响美国本土劳动力就业,申请过程费时费力,不可谓不复杂。
可见美国对外国人参与“雇佣劳动”的限定极其严格,在美国工作、获取收入也成为一项特别的权利。而B-1商务签证恰好有参与某些领域工作/接受一定的酬金或补贴的功能。
具体而言,对为完成选修实习赴美的外国医学学生、赴美参加培训或提供培训的人员、参照H-1B标准受雇于联合国的实习生、以获取奖金为目的参加国际比赛的娱乐业人士或专业运动员、参加学术活动、讨论的学者在其短期赴美停留期间,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获得合法工作的机会与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当然,B-1签证所针对的并非长期、固定的雇佣工作与薪俸,在法律上,对B-1持有者收入的界定一般是以针对具体事务的合理补贴为限。只在两种情况下例外,一是从事家政服务的家庭/私人雇员;二是有些航空公司雇员,这两种人是可以持B-1商务签证并获得完全的工作许可。
对参与学术活动、讨论的酬金与事务性开支给予的补贴,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界线。一般在同一处机构持B-1签证参与学术活动不能超过9天,且持有者在过去六个月内至多只能从五家机构获得参与学术活动的酬金。
此外,还有一些职业是允许持B-1签证赴美“工作”。比如能证明加入知名非盈利慈善组织,而参加让美国当地社区受惠的志愿服务项目的人、短暂来访的宗教人士、没有与美国雇主签约且并不打算长期在美国进行艺术创作的赴美雕刻家/画家(不包括在美国进行收费展览的艺术家)、不获取来自美方收入的剧照摄影师、以单纯使用美方机构改的录音机构设备,且该录音在美国境外发行出售,不从事公开表演的音乐家、根据销售合同安装设备的外国人(不包括建筑行业)、在美境外居住且母港与美国水域间有29天以上航程的私人游艇船员、寻求港口工作 TWIC证件的外国海员,应邀赴石油平台解决技术问题的专家等等,都可以持B-1签证入境美国,相当于另类的实务工作(非理论工作)用签证。试想若要求这些因一时所需赴美展开工作的人都得有H工作签证,那大部分人恐怕都得望洋兴叹,而若持B-2旅游签证赴美,又完全不能涵盖真正从事的职业,有欺骗签证官之嫌。所以B-1签证对他们提供了完美的解决方案,能以较小的成本达到目的。
对符合H-1签证(不包括娱乐界人士)与H-3签证在美国工作或培训的人而言,不领取薪俸酬金,只领取来自美方事务性的补贴,也可以持有B-1商务签证。需要注意的是,由外国软件公司与美国电信公司间缔结劳动合同使用的外国工人并不适用B-1签证,B-1签证持有者在替代H-1或H-3签证时,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但培训计划意外延长并不导致B-1签证被拒签。
随着全球进入老龄化社会,家政服务市场只会越来越庞大,而职业群体中的厨师、翻译、管家等私人雇员/家庭雇员也会随着赴美华人群体的增量而越来越普遍。若以从事私人雇员、家庭雇员为职业入境美国工作,所持有的便不是H签证,也不是B-2签证,而是B-1商务签证。后者在申请、使用方面有不同的要求,相当于对这一群体量身定制了合理的规范,也更有利于相关人士入境美国开展服务。具体而言,因服务对象为美国公民或美国非移民签证持有者而略有区分,一般需要拥有一年工作经验;入境美国前随雇主工作六个月(对公民)或一年(对其他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或由雇主证明海外期间曾长期雇有与申请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家庭佣人 ;有明确的、符合要求的雇佣合同及永久海外住址。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其它非移民类签证的人(包括B、E、F、H、I、J、L、M、O、P、Q、TN签证持有者)也是可以B-1商务签证为媒介申请私人雇员/家庭雇员入境美国,最长工作时间为6年。但美国绿卡持有者因无法证明这项工作是短期性的,不可以通过B-1商务签证申请家庭佣人。
对于从事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赴美从事传统意义上的商务活动的人士而言,B-1商务签证更是其不二选择,使用它既可以名正言顺地展开商务谈判、考察商业伙伴或客户、签订商务合同、出席商务会议、设立子公司,又可以在接受美方在具体事项上 提供的补贴或报销,参加美国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也可持有B-1签证。虽然L签证也能实现拓展商业的目的,但B-1签证的要求更低,适用范围更广,对总部与主要营收都在美国境外的公司而言,B-1商务签证便能满足其需求。
总而言之,B-1商务签证区别于B-2旅行签证最大的一点就是能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工作或培训之中,而避免持有旅行签证却不得不避免抛头露面处理专业事务的尴尬。不而B-1商务签证与H、L系列的工作签证的联系也在于对工作酬劳的性质、支付方式(一般在境外支付)有一些约束,但并不是完全禁止,也省去了大费周章申请H、L签证时的很多成本。随着赴美群体增量的井喷,相信越来越多的人都会意识到持有正确的签证,对其在美国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性。
所有H类、L类、O类、P类和Q类签证的申请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申请批件、I-129表获批之后,申请人才能向使/领事馆申请工作签证。申请书获批之后,申请人的雇主或代理公司将获发I-797表(批准通知),作为申请凭证。签证官在面谈时将通过美国国务院的申请信息管理系统(PIMS)核实申请人的批件。
申请人在来使/领事馆面谈应出示I-129批件编号以用来核实其信息。请注意,申请批件不能作为获得签证的保证,申请人仍有可能因为不符合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而被拒签。
签证说明和申请条件
H-1B(专业人士)
如果申请人希望去美国从事预先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则应申请H-1B签证。此类签证要求申请人在准备就职的专业领域拥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USCIS将审查申请人的就职背景和个人条件,以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技能要求。申请人的雇主应向美国劳工部提交劳工情况申请表,包括雇佣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
H-1B1(基于条约的临时工作签证)
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功签署后,合格的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暂时在美国工作。智利和新加坡公民有资格作为主申请人,如果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是其他国家的国民,也不受影响。H-1B1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在他们所选择的美国工作区被聘用,尽管雇主不必提交I-129表和非移民工作者请愿书,申请人也不需要在提交签证申请前获得批准通知书(I-797表),但是请愿人需要在申请签证之前向劳工部提交外国劳工认证申请。更多有关H-1B1签证的信息,请访问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visas/en/employment/temporary.html
H-2A(季节性农业工作者)
在缺乏美国本地工人时,美国雇主可通过H-2A签证招募外国公民赴美从事短期农业工作。如需在美国短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农业工作,则可申请H-2A非移民签证。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美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雇主)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提交I-129表,申请批件。
H-2B(技术性和非技术性工作者)
如需赴美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但美国缺乏相应本地工作者时,应申请H-2B签证。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的核证,以确认没有合适的美籍公民能够胜任申请人就职的岗位。
H-3(受训人员)
如需赴美接受为期一到两年的培训(除研究生教育或培训以外的任何领域),应申请H-3签证。这种培训可以受薪并且允许申请人参加实践工作,但不得从事生产性工作,而且前提是申请人在本国无法获得同类培训。
H-4(家属)
如果您是持有H类签证的主申请人,则您的配偶或未婚子女(21岁以下)将获发H-4签证以便陪同赴美,但是,家属不得在美国工作。
L-1(公司内部调职者)
如果您是跨国公司的雇员,被临时派往美国的上级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单位工作,则需申请L-1签证。此处所述跨国公司不限于美国/外国企业。要获得L-1签证,申请人必须属于管理层/高管层或拥有专业知识,并且被公司派往美国担任此类职位,但赴美前后的职位头衔不必完全相同。此外,在申请赴美工作的前三年中,申请人须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连续工作满一年。只有在申请人准备就职的美国公司或附属机构获得USCIS的申请批件(无论以集体调职形式(blanket)还是个人调职形式)后,才能申请L-1签证。
L-2(家属)
如果您是持有有效的L类签证的主申请人,则您的配偶或未婚子女(21岁以下)将获发L-2签证。根据最近出台的法律规定,您的配偶也有机会申请就职许可。您的配偶必须持自己的L-2签证进入美国,然后提交一份完整作答的I-765表(可向USCIS获取)并缴纳相关申请费用。但相关法律依然禁止您的子女在美国求职。
O
O类签证主要面向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界或电影电视制作行业的杰出人士及其必要的助理/陪同人员。
P(艺术家、演艺人员)
P类签证主要面向准备赴美表演的体育界/演艺界人士、艺术家及其必要的助理/陪同人员。
Q
如果您计划赴美参加以提供实践培训、就职机会以及分享本国历史、文化、传统为宗旨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则应申请Q类签证。要申请此类签证,项目主办方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
申请时间
使/领事馆处理H类、L类、O类、P类或Q类签证申请的时间不会早于申请人I-797表上标注的入职时间前90天。不过,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条文,签证持有人凭签证申请进入美国的时间不得早于I-797表上标注的入职时间前10天,请务必注意这一事项,以便安排旅行计划。
申请材料
如需申请H类、L类、O类、P类或Q类签证,应缴纳190美元申请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如需有关DS-160的更多信息,请访问DS-160网页。
- 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享受豁免的特殊协议国除外)。如果护照中包含的人数多于一人,则每个签证申请人都需要提交单独的申请。
- 一(1)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5.1厘米x5.1厘米)照片。有关照片格式的说明,请参见此网页。
- 如果签证获发,可能还需缴纳一笔签证互惠费,具体情况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如需了解签证互惠费的应用范围及其金额,请访问美国国务院网站。
- 如果您申请L-1签证(blanket petition),还需缴纳打假侦查费(有关此项费用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此处)。
- 有关批件编号,请在I-129申请批件上查找。
- 面談時無需攜帶I-797表格複印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您还应出示面谈预约单,证明您已从这一服务渠道预约面谈。您还可以向签证官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
如何申请
第1步
第2步
缴纳签证申请费。
第3步
在本页面预约面谈。要预约面谈,需提供以下三条信息:
- 护照号码
- 签证申请缴费收据上的编号(如需查询该编号,请点击此处。)
- DS-160确认页上的十(10)位条形码编号
第4步
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到使/领事馆进行面谈。需随身携带一份预约单打印件、DS-160确认页打印件、一张最近六个月内的近照、所有新旧护照以及签证费缴费收据原件。如缺少上述任何材料,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5步
如果您是L类签证申请人,在使/领事馆面谈时可能还需支付签证互惠费或打假侦查费(blanket fee)。适用于L类签证中国籍申请人的互惠费为L-1/L-2签证每人120美元。此外,若申请L-1签证,无论申请人的国籍如何,均需缴纳500美元打假侦查费。如果申请人准备就职的美国公司员工数量超过50人,并且其中50%以上的员工持有H-1B或L类非移民签证,则无论申请人的国籍如何,还需缴纳4,500美元边境安全法案费(border security fee)。
支持性文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您还应出示面谈预约单,证明您已从这一服务渠道预约面谈。您还可以向签证官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
注意:请勿使用虚假材料。欺骗或歪曲事实可能导致永久拒签。为保护个人隐私,申请人应将材料密封带入使/领事馆。使/总事馆秉承信息保密原则,不会向任何人公开申请人的材料内容。
签证官将综合职业、社会、文化和其他因素,根据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和判断。签证官需要权衡申请人的赴美意图、家庭背景、在原居住国的长期规划等各方面信息。每一个签证申请都将视为独立个案处理,并依据法律给予充分的考虑。
如果您是首次申请签证,为节约您的时间请在面谈时携带下列材料:
- 证明就职资格的材料,包括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 当前雇主或前任雇主的介绍信原件,说明您的职位和曾经做过的项目以及工作时间。
- 如果您目前以H-1B的身份工作,请提交当前历年的工资单以及在美国工作期间所有年份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IRS1040表和W-2表)。应携带的材料包括:
- 当前雇主或前任雇主开出的工资单
- 当前单位或前任单位人事主管的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
- 您的简历
家属
您的家属应携带针对非移民签证的所有必要材料,以及:
- 如适用,请携带结婚证原件(配偶)和/或出生证明(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 确认家属将继续受聘的单位公函
- 如果您的配偶目前以H-1B的身份在美国工作,请提交其在当前历年的工资单以及在美国以H-1B身份工作期间所有年份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IRS1040表和W-2表)。
B-1商务签证持有者需要注意自己在美国期间的行为,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商务活动。到底哪些商务活动是法律允许的,哪些又为法律所禁止呢?Matter of Hira一案提供给我们一个判断准则。法院在此案判决中写道:
“(在判断时)以下几点需要着重强调: 该外籍人士必须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放弃在母国的居住地、住所;雇主的主要经营场所在母国或者主要商业利润来自于母国;商业行为本身可以是长期性质的,不必是短期的, 但是该外籍人士以这些商业行为为目的的每一次入境必须是短期性质的。”
通俗一点说,雇主在考虑是否能够为雇员申请B1签证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该雇员是否会保持自己在美国之外的居所;雇主的主要经营场所是否在美国之外;商业利润是否来源于美国之外。同时该雇员的报酬必须是从美国之外获得的,但是这些报酬可以通过美国的金融机构支付给该雇员。另外,雇员在美国期间,雇主可以补贴他的生活开销,提供日常津贴等。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美国海关及边境检查手册以及美国移民局操作指南详细列出了B-1持有人在美国期间禁止以及允许从事的行为。下文将对这些行为作详细解释。
禁止从事的行为:
- 在美国工作
移民法( INA § 101(a)(15)(B)) 明文禁止持B1身份的外籍人士在美国工作。B-1签证的目的不是为外籍人士提供在美国工作的机会。(9 FAM 41.31 N7)
- 在美国上学
B1 身份持有人不得在美国上学。如果想在美国读书,B-1持有人可以有两种选择:1)回到母国, 然后重新申请F-1学生签证回到美国读书;2)在美国申请转换到F-1身份,然后以F-1 身份读书。(8 CFR §§ 214.2(b)(7), 248.1(c)(3))
- 建筑/施工 活动
在International Union of Bricklayers v. Meese一案之后,美国移民局修改了自己的操作指南, 不再允许B1持有人在美国从事工地以及室内施工活动,即使这些施工活动是根据售后合同所进行的。但是, B1持有人可以对根据售后合同在美国进行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培训, 但是B-1持有人自己不得亲自从事施工行为。
允许从事的行为:
- 从事各种不涉及有偿雇佣的商业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
- 接受订单(商品在美国之外制造)
- 合同谈判
- 咨询客户或者商业伙伴
- 诉讼
- 进行独立科研活动(9 FAM 41.31 N8) (IFM § 15.5(c))
- 参加科学、教育、专业、宗教或者商业会议或者研讨会
参与者可以在这些会议或者研讨会上进行正常的“学术活动”,从举办会议或者研讨会的学术机构获得酬金以及一些杂项补贴。 但是这些“学术活动”不得在同一学术机构进行超过9天,并且,参与者在6个月之内获得报酬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
- 美国公民的个人或者家庭佣人,跟随该美国公民进入美国,并且该美国公民需要短期或者长期在美国居住
该美国公民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 被调回美国工作,并且由于工作原因经常被调往海外,每次调动都至少在两年以上;
- 调回美国之后工作时间不会超过4年;
- 该佣人入境前至少为该美国公民在美国之外工作不少于6个月;
- 该佣人将住在该美国公民家里,由该美国公民提供食宿, 无需佣人负担;
- 该佣人仅为该美国公民一家服务;
- 该佣人与该美国公民签有雇佣合同,合同需符合移民局操作指南 OI § 214.2 (b)(1)的规定。
- B, E, F, H, I, J, L, O, P, Q, R以及TN 签证持有人的个人或者家庭佣人
要求如下:
- 该佣人没有放弃在美国之外的居所;
- 该佣人已经为雇主工作不少于一年,或者该佣人有不少于一年的从业经验并且目前和雇主存在雇佣关系;
- 合同薪酬不得低于佣人的普遍工资标准;
- 雇主必须书面告知佣人其所享有的权利, 签证官必须确认该佣人已经看过并且理解这些内容;
- 美国永久居民不得携带佣人进入美国,因为这种情况表明该佣人具有“移民倾向”。(OI § 214.2 (b)(2))
- 职业运动员,只有奖金收入,没有工资收入
比如:高尔夫运动员、网球运动员、赛车手等。
- 特例:贸易条约中所规定的从事国际客运以及货运的外国航空公司雇员作为该公司的行政、监督人员或者高科技人才在美国工作
一般来说,如果外籍人士想在美国从事一份永久性的工作的话, 是不可以持B1签证入境的。不过,某些贸易条约中所规定的从事国际客运以及货运的外国航空公司雇员作为该公司的行政、监督人员或者高科技人才在美国工作是个特例, 可以持B1签证入境, 只要该雇员符合22 CFR 41.51 (c)所规定的条件。但是,如果美国和该外籍人士母国所签订的通商和航海条约规定必须通过E-1签证入境的话,该外籍人士不得通过B1 签证入境。
- 外籍医学院学生无薪实习
- 美国公司的外籍董事会成员,来美参加董事会
- 根据销售合同,来美安装设备
如果满足以下3个条件,B1持有者可以来美国安装、维护或者修理产品:
- 销售合同中明确要求卖方提供安装、维护或者修理服务;
- B1持有人必须拥有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
- B1持有人不得从美国获得报酬;
但是B1持有人仍然不得从事任何施工或者建筑活动。(IFM § 15.4(b)(1)(B)(3), OI § 214.2(b)(5))
- 商用卡车司机从事国际货运
商用卡车司机持B1签证入境之后进行的货物运输必须是跨国境的国际货运:
- 可以在美国之外将货物装车,然后运到美国;
- 可以在美国将货物装车,然后运到美国之外;
- 可以在美国之外将货物装车,然后途经美国运到另外一个国家(比如在墨西哥装货,然后穿越美国运到加拿大);
- 不得在美国国内一地装货然后运送到美国国内另一地。(IFM § 15.5(c)(1)(E))
- 旅游巴士运营商
旅游巴士运营商和商用卡车司机情况类似, 不得在美国国内一地接上乘客然后运送到美国国内另一地。如果乘客在美国国内全部下车了,那么该巴士要么空车离开美国,要么再把乘客接上带出美国。
- 作为志愿者参加由受认可的宗教团体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机构组织的活动
组织机构必须提供一份含有如下内容的书面声明:
- 志愿者的姓名
- 出生日期及地点
- 美国之外的永久居留地址
- 第一个美国目的地地址
- 活动的预期时间
- 与赛马相关的工作人员
外籍骑手,马车司机、驯马师或者饲养员可以持B-1签证进入美国,为他的外国雇主工作。雇员和雇主国籍无需相同。雇员持B-1签证在美国期间不得为其他雇主工作,不管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的雇主。
- 观察其他商业、专业或者职业活动,并且自己不亲自参与这些活动
但是请注意,B-1持有人必须自己承担一切费用。(IFM (b)(B)(19))
1、目的/用途(Purpose/Eligibility) B-1签证签发给来美国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商务活动包括:考察或与客户洽谈业务、采购或销售产品、参加展览或会议、短期培训、谈判或签订合同、拜访供应商和客户等。 2、限制(Limitations) 该签证持有者在美国停留期间不得就业,不能在美国接受任何一种工作酬劳。 3、 签证申请(Applying for the Visa) 所需材料: • 签证申请费用:45美元 • 申请表格:OF-156非移民签证申请表格 • 照片:1.5×1.5英寸正面免冠照片 • 护照:6个月以上有效期 • 发自美国的相应文件:美国邀请方的邀请函 4、 辅助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s) 申请人证明材料之要点应包括: (1)、详述前往美国之目的和理由,证明此行只作短暂逗留。 (2)、会离开美国返回本国的证明,并不会放弃本国的居住权和基础。 (3)、具备足够的经费支付和维持在美期间所需要的费用。 美国邀请方: • 发自美国邀请方的邀请函,说明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访美事项、停留时间,以及由谁来提供所有的费用等。 • 访美行程表,须注明停留日期、航班、入境及离境口岸、访问城市及内容、住宿旅馆地址,以及各地的接待单位联络电话与地址等。 • 与访美目的有关的文件,例如:参加商展必须出示商展邀请函,或参加展出必须出示参展手册及租赁展览场地的租赁合约等。 被邀请方: • 公司委派访美信函 • 证明与美国邀请方关系的文件,例如:业务信函、传真、合约、信用状、提货单等。 • 证实申请人单位的文件,例如:公司营业执照、报税单、银行月结单,以及所从事的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等。 • 证明申请人个人状况的文件,例如:具有外国签证及出入境记录、曾去过国外的旧护照,个人的工资或收入证明,在职证明及任职时间,职业执照证书及学历证明,结婚证书及家庭合影,个人的银行存款及资产证明,信用卡、车主证、证券以及房产证等。 5、 眷属签证(Dependent Visa) 如有眷属随同一起赴美,可以申请旅游B-2签证。但每人需要单独申请签证。 6、 在哪里申请签证(Where to Apply for a Visa) 应向申请人所居住管辖领区的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 7、 签发时间(Issuance Times) 通常获得批准者,可在当天或第二天下午来领取签证及护照。 8、 签证有效期(Visa Expiration Date) 通常一次性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你可在此3个月之内入境美国一次。 9、 入境获得期限(Initial Stay) 持有B-1签证者,入境时可获得从几天至3个月的停留期限。入境移民官会根据签证种类及实际需要,给予合理的停留期限,一般情况下会给予1个月停留期限。 10、入境口岸(Port of Entry) 在入境时,移民官会在你的I-94出入境记录卡盖上“入境日期”章,以及在“停留期限”(Admitted Until)部分写上你在美国的最迟“离境日期”,并注明你入境后在美国的“身份代号”(B-1)商务身份。 入境所需文件: · 证件:护照、美国B-1商务签证 · 表格:I-94出入境记录卡、海关申报单 · 相应文件:美方单位邀请函、访美行程表,以及申请签证时的相关文件 · 辅助材料:回程或离境机票 11、在哪里申请延期(Where to Apply for an Extension) 你可以就近向地方移民支局提出延期申请。申请表格:I-539延期申请表 12、延期申请(Application for Extension of Stay) 如果B-1签证持有者无法按期完成访美目的,需要延期停留,应在I-94出入境记录卡上日期到期之前至少21-30天,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通常B-1商务签证每次申请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需要B-1商务签证最长只可停留一年期限。 延期申请所需材料: · 延期申请费用:120美元 · 申请表格:I-539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 · 出入境记录卡:I-94卡原件 · 美国邀请方或者申请人单位出具的公司信函:说明申请人延期停留的理由 · 经济证明:有足够资金维持延期停留期间所需的 生活费用 例如:银行证明信或经济担保书(I-134表) · 离境安排证明:例如:回程或离境机票(可交复印件,不须交机票原件)
结语
以上所列仅仅是部分B-1持有者可以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上面没有介绍到,您可以参照Matter of Hira一案,结合您自身的情况作做出判断。但是,如果您的行为不在联邦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列,那么该行为很可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总的来说,法律对B-1持有人最重要的要求是:不放弃在美国之外的居所,并且雇主的主要商业场所或者主要利润来源地需在美国之外。B-1 持有人 也不得在美国国内获得报酬,但是可以获得一些日常津贴。
原文章日期:11/30/2017